一、开业税务登记的范围主要有:
1、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、经营的纳税人:
(1)企业,即从事生产、经营的单位或组织,包括国有、集体、私营企业,股份制企业、中外合资企业、外国独资企业;
(2)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、经营的场所;
(3)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
2、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:
税务登记申报办理的时限:税务从事生产、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,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,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,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。
二、开业税务登记申报所需资料:
(1)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;
(2)注册地址及生产、经营地址证明(产权证、租赁协议)原件及复印件;
(3)由深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;
(4)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;
(5)相关合同、章程、协议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居民身份证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;
(6)纳税人跨县(市)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,还需进行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(国、地税)副本复印件;
(7)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;
(8)房屋产权证、土地使用证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;
(9)其他相关资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