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
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(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,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修订)第五十条。《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》(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)
条 件
分公司被公司撤销、依法责令关闭、吊销营业执照。
申请材料
1、隶属单位法定代表人(或投资人、执行事务合伙人)签署的《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》(原件1份);
2、经办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1份,验原件);
3、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和所有副本(原件);
4、隶属单位关于撤销分支机构的决定;或者法院破产裁定或依法予以解散的文件;或者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、责令关闭的文件;或者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(原件1份)。